艺术设计学院工作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01来源:浏览次数:19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艺术设计学院工作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院项目式教学的顺利开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艺术设计学院工作室学习的全体学生,包括统招生、成教生等。

            第二章 工作室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工作室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工作室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工作室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工作室的项目学习与实践活动,参与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三)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成绩及学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工作室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工作室相关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团结协作,按相关项目质量标准完成规定的学习实践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工作室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室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服从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认真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实践任务。

第六条 学生进入工作室后必须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认真学习与本工作室相关的操作流程及专业知识,认真按时填写项目学习手册。

第七条 工作室学生应当参加工作室教学计划规定的项目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工作室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项目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九条 工作室学生必须自带电脑进入工作室学习,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工作室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每位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必须根据学生花名册对学生进行点名,如实客观记载学生的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工作室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并获得批准,同时告知任课教师。未经批准而缺课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工作室学生违反工作室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任课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生管理科开具书面警告通知书,书面警告累计达到两次者,请退出工作室,进入学院学生管理科学习班学习,学生管理科视其学习效果决定其是否重返工作室。

第十三条 工作室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工作室浏览、制造、传播反动、黄色等有害或不良信息,严禁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聊天,否则将视情节情节轻重及行为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室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带非本工作室学生进入工作室,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及行为后果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工作室后要爱惜工作室的各项设施,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工作室内的设施,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及行为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工作室学习前须缴纳300元押金,若学生在工作室学习期间没有发生故意或过失损坏工作室相关设施的情形,该押金在学生退出工作室后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室,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室学生离开工作室前必须清理使用工具和学习环境,设备使用后应归还至原位,并关闭相关电源、仪器及门窗。

第十九条 工作室的钥匙应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配置钥匙或转借他人;若有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室学生应注重个人形象,服装整洁,举止文明,凡衣冠不整、穿拖鞋吊带者一律禁止入内。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必须保持整洁有序,安静和谐,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严禁携带食品入内,室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学生要注意保持工作室的环境卫生,仪器设备摆放要布局合理,整齐有序,桌面、墙面、地面、门窗要达到无积灰、蜘蛛网、污垢和垃圾。

第二十三条 工作室实行卫生岗位责任制,每个班级制定卫生值日表,由班级学生轮流担任值日生,负责课后工作室清洁打扫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艺术设计学院分管领导会同学生管理科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艺术设计学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