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01来源:浏览次数:28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大学生素质拓展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依照教育部、团中央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为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提高素质和技能自愿组成的,在学院登记注册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社团联及读书(文学)社等学生群众团体。
第二条 社团由学院党委授权院团委统一管理。院团委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社团工作部职能,以下简称“社团联”)负责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 社团可面向全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招收成员,但不得招收校外人员参加。
第四条 社团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任何社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活动。社团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本院。
第五条 社团包括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七类。社团成立需履行申报手续,经院团委发文批准后方可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申报手续:
   (一)领取并如实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报社团联初审;
   (二)社团联将初审合格的社团申请材料报院团委复审;
   (三)院团委对复审合格的社团予以发文公布,发给注册登记册,社团正式成立。200人及以上规模的社团由学院党委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备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
   1.社团名称前必须冠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宗旨;
   3.社团类别(只能归属于一类);
   4.社团成员的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其他重要事项。
   (三)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班级、政治面貌、现实表现、联系方式等),学生证复印件;
   (四)会员范围及规模;
   (五)活动场所、方式及内容;
   (六)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其意见;
   (七)其它必要材料。
第八条 成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三)有专门的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
   (六)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章程)。
第九条 审批时限:
   (一)社团联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院团委收到社团联初审报告5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二)经批准筹备的社团必须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讨论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任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三)社团联在社团筹备期间进行考核,院团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条 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3—5周,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总结;
   (二)上一学期社团财务及物品清单;
   (三)社团内部变更情况;
   (四)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指导老师意见。
                         第三章 社团纪律
第十一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不得妨碍学院正常的教学活动、党团活动及院系集体活动。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社团一般不到社会上组织活动,也不参加校外社团或作为他们的分支机构。社团参与或开展校外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识。
第十五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开展活动,须经社团联审查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宣传活动须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张贴海报、公告、通知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院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设团支部的社团实行团支部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注销、变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应于会议结束后7日内书面报社团联,并送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组织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决定,机构组成人员(班级、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须报社团联审查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社团团支部书记,均按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一届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含)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违纪处置记录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中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社团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参加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如下:
   (一)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社团的重大事务;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质询和监督;
   (四)监督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发现问题,可以直接申诉到社团联和院团委。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为: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定期注册登记,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四)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成员登记表》,经社团联备案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社团招收会员的时间由社团联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社团有权依照章程予以除名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违约违纪处置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三次以上者;
   (四)其它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自动退出和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者,不予退回所交纳的会费。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提前15日(最少10日)向社团联提交活动方案,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于5日内将活动记录和书面总结报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团委及有关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不得开展超出或违背其宗旨的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举办各类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活动,须提前10日向院团委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讲座或报告主题、时间、地点,联系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
   (二)活动的安全、秩序及场地公物、卫生等均由主办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由主办社团负责;
   (三)涉及到收费的活动,须经院团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院党委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版刊物,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刊物实行准发审核登记制度;
   (二)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展征稿、筹集经费等准备工作,全部原稿经社团联审查后,方可打印、制作;
   (三)报刊只限于院内宣传交流,需与院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批准;
   (四)经登记批准出版的报刊,每期须送社团联五份存档;
   (五)社团需公开发行刊物的,须经院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会费不超过10元/人。社团应于会费收齐后二周内将会费的10%交社团联财务部,作为社团建设基金。社团联负责定期向各社团公布基金支出情况,接受所有社团会员、社团和院团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私占、侵吞、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可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八条 社团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经费。社团经费管理负责人应于逢双月5日前到社团联交上月帐目表,以备审查。
第三十九条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社团联、院团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社团换届和更换经费管理负责人之前,须在社团联的监督下做好结算交接工作,结算情况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章 社团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团实行年度测评制和末位淘汰制。测评的具体工作由社团联负责。
第四十二条 社团根据测评成绩分别评定为标兵社团、星级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标兵社团是学院社团的最高荣誉,不设指标;星级社团的比例不超过参评社团总数的20%。不合格社团将视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解散,年度测评倒数一、二位的社团予以强制注销。
第四十三条 对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分别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具体参见《共青团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四十四条 年度测评细则由社团联制定,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团委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 社团获得市级(含)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自动当选所在年度“标兵社团”。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社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社团联制定,经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团委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可提出申请,院团委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达2个月或组织机构严重残缺不全,已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连续2个月未开展任何活动;
   (四)拒不遵守有关纪律和接受检查指导;
   (五)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六)社团主要负责人出现违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行为;
   (七)其他须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责令其解散并报院党委备案: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加制止或上报的;
   (三)严重违背社团宗旨开展活动并带来恶劣影响的;
   (四)成员不足10人的;
   (五)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报社团联备案。
第五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并报院团委备案: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被责令解散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社团需变更登记的,应提前7日向社团联申请;需变更章程的,应提前15日向社团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社团提出申请注销,必须出具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注销的申请书。同意注销的社团,由社团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报院团委。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须在财务清算结束后7日内到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由社团联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十四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院团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授权院团委制定,社团联受院团委委托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